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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宣传本会的宗旨,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;
(三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与其他会员共享信息和经验;
(七)指定专门人员与本会保持联络畅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因转制、重组等原因,发生单位名称、所有制形式或其他方面变化时,应及时书面报告;经常设机构确认后,办理会员变更手续或履行重新登记手续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,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停业、转产、破产或被撤销时,视为自行退会。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,经劝告无效,视为自行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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